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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行中

   近日,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通知》要求,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是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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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未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四是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工程、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埋深大于700m的突出煤层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采用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生产建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不落实;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采掘作业等。

   五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不符合矿井实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等。

   六是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开,假借隐患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之实;停产停工煤矿未经地方政府签字批准,擅自复工复产;存在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甚至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监察执法等。

   七是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新建煤矿不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

   八是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不明确等。

《通知》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一是发现矿井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仍冒险蛮干,强行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制定并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煤矿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是发现矿井存在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三是发现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技术管理不到位、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违反规定等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发现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并公开曝光。

   五是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检查,加大随机抽考力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六是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推动落后小煤矿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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